TAICA學程學分證明申請事宜(11573日前)

一、依教育部115610日臺教高(二)字第1152201738號函辦理(附件1)。

二、本案採隨到隨審方式辦理,請有意申請者於11573日(星期五)前備妥下列資料,向教務處課務組提出申請:

(一)TAICA學程學分證明申請表。
(二)學程課程認列清單(成大)。
(三)歷年成績單正本,並以【螢光筆標示申請學程之相關修習課程。

三、為配合教育部審核系統資料填報作業,請同步將申請表及課程認列清單之可編輯電子檔寄送至承辦人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四、注意事項:
申請兩個(含)以上學分學程證明者,請依各學分學程課程認列清單分別檢附已以【螢光筆標註認列課程之歷年成績單正本,以利後續上傳教育部審核系統,作為審核佐證資料。

請符合資格且有申請需求之同學,於期限內完成相關申請作業,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問題,請洽承辦人黃小姐 5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