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重申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設備原則如下,餘詳附件:


(一)公務用之資通設備不得使用中國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二)個人資通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三)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中國大陸廠牌資通訊設備列冊管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並儘速汰換。


承上,各單位採購資通訊產品(含軟硬體、服務等),不得使用中國大陸廠牌

如屬公告招標案件請於財物或勞務明細表『注意事項』中註明相關規定。